首页 /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办学的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办学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