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

(三)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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