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办学机构颁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学业证书的,应当与该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地区)颁发证书相同,并在该国(地区)获得承认。

办学机构按国家统一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学历。

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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