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以下称办学机构),适用本规定。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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