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办学机构名称应当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