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