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办学机构,应当提交筹备设立的申办报告、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办学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办学协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优质资源投入情况、办学资金资产情况等材料。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办学机构,需获得其所属国(地区)政府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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