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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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