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