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