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