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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