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