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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