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