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四)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五)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六)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推广的影响; (七)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八)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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