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