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