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