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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