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