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