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