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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