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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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