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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