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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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