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第二十六条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