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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