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三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