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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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