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