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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