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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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