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