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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