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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