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