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