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