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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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