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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