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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