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