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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