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