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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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