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