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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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