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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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