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九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