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