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 动物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 动物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