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