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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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