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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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