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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