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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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