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