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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